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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知行初字第2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良友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丰田汽车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2076号原告王良友,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艳,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雪飞,女,1989年9月28日出生。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第三人丰田汽车公司。原告王良友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丰田汽车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良友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王良友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江建中审 判 员 李燕蓉审 判 员 司品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朱 江书 记 员 雷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