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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山县支行与李兴旺、石芝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山县支行,李兴旺,石芝英,李思厚,许兴芳,高思玖,苏建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100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山县支行。负责人王家勤,行长。被执行人李兴旺,居民。被执行人石芝英,居民。被执行人李思厚,居民。被执行人许兴芳,居民。被执行人高思玖,居民。被执行人苏建凤,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兰商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兴旺、石芝英、李思厚、许兴芳、高思玖、苏建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兴旺、石芝英、李思厚、许兴芳、高思玖、苏建凤银行存款70000元。或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庄向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远 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