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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关于李文东与石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22-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东,石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李文东。被执行人石晓军。关于李文东与石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5)围执字第2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石晓军在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朝阳湾支行的工资每月15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石晓军在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朝阳湾支行的工资(账号:621021029110028****)每月1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李玉轩审��员赵云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