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38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元凯与贺瑞明、崔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元凯,贺瑞明,崔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3828-1号原告徐元凯,男,1984年6月出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贺瑞明,男,1984年1月出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崔慧,女,1985年4月出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元凯与被告贺瑞明、崔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元凯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崔慧所有的陕K*****凯迪拉克CTS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担保人张军自愿以自有的陕K*****奥迪小轿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便于本案的执行,原告徐元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崔慧所有的陕K*****凯迪拉克CTS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张军提供担保的陕K*****奥迪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三、查封期间内,被告崔慧及担保人张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也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告及担保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四、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雅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尚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