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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马招生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招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25号罪犯马招生,又名马招弟,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浦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招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赔给各受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8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有执行能力而不执行财产刑,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招生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