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兰启兵诉被告甘作成、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启兵,甘作成,李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947号原告兰启兵。被告甘作成。被告李梅。本院受理原告兰启兵诉被告甘作成、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含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7日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德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红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