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宜秀执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良友箱包有限公司、张良、江满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良友箱包有限公司,张良,江满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秀执字第00748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菱湖北路。法定代表人:杨利民,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良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法定代表人:张良,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良,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罗岭镇罗岭社居委罗岭镇。被执行人:江满玲,女,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罗岭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秀民二初字第00265号民事调解书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良友箱包有限公司、张良、江满玲银行存款2061607元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