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日田电器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区盛唐装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州市日田电器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盛唐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广州市日田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志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军华,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日超,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江门市蓬江区盛唐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应辉,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广州市日田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盛唐装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日田电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梁燕梅审 判 员 王泳涌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叶桂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