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7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锐与伊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锐,伊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730-1号原告王锐,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9018。委托代理人吴毓斌,广东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娟,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1228。担保人梅树兰,女,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白圩乡金山村委会河山头村59号,现住珠海市香洲区水湾路198号13楼D座。身份证号码360124195509064527。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锐诉被告伊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伊娟的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夏湾路280号30栋203房,并由担保人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伊娟所有的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夏湾路280号30栋203房,查封金额以50万元为限;二、查封担保人梅树兰所有的珠海市香洲区水湾路198号13楼D座,查封金额以50万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相关规定,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在查封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林碧娜审 判 员 邓云静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2页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