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4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忠与张建波、舟山金联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张建波,舟山金联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420-1号申请执行人张忠。被执行人张建波。被执行人舟山金联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张建波。申请执行人施书跃与被执行人张建波、舟山金联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舟普商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忠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30.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4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