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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廖民初字第0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静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静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廖民初字第01397号原告静某某,女,1982年11月21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张某,男,1982年10月27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静某某诉被告张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园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文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