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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龚雪龙与周武作、徐冬梅、王春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雪龙,周武作,徐冬梅,王春霞,镇江市天宇电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镇江展鑫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657号原告龚雪龙。委托代理人李平,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武作。被告徐冬梅。被告王春霞。被告镇江市天宇电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镇阳路14号。法定代表人徐冬梅。被告镇江展鑫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上麓村自来水厂西侧。法定代表人周武作。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雪龙与被告周武作、徐冬梅、王春霞、镇江市天宇电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镇江展鑫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周武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被告周武作经常居住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丹徒区,要求将案件移送至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虽然原告起诉状载明被告周武作、徐冬梅的住所地在镇江市京口区,但经本院与被告周武作、徐冬梅核实,被告周武作、徐冬梅现经常居住地均在镇江市丹徒区,故本案五被告经常居住地或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镇江市京口区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周作武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