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刑初字第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凌才忠、王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才忠,王某,董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吴刑初字第0593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凌才忠,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6月27日被原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3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吕涤瑕、严晓燕,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5月12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羁押),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高宏雁,管赛龙,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董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羁押),同年5月23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贺川、方卫娟,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4)1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才忠、王某、董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娟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才忠及其辩护人吕涤瑕、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高宏雁、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方卫娟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凌才忠自2014年4月初开始,分别在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等地多次开设赌场,安排固定人员负责抽头提成、发牌、配钱、记账等工作,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0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明知被告人凌才忠开设赌场,仍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累计人民币50余万元,被告人董某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累计人民币20余万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凌才忠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董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凌才忠是主犯,被告人王某、董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凌才忠、王某系累犯。被告人王某、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凌才忠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但提出赌场抽头渔利的金额没有100万元这么多。被告人凌才忠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赌场抽头渔利的金额没有100万元,赌场的营利金额应以被告人凌才忠供述的每场四千至六千元计算,被告人凌才忠当庭自愿认罪,希望对被告人凌才忠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希望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董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凌才忠于2014年4月初开始,在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等地以“斗牛”的方式纠集多人赌博,安排固定工作人员负责抽头提成、发牌、记账等工作,该赌场按照庄家赢钱数额的10%抽水,2014年4月17日2时许,该赌场在苏州市吴中区经济开发区天灵路祥云饭店东侧一无名公寓楼二楼棋牌室内被查获,当场查获赌客十余人,该赌场在开设期间,抽头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明知被告人凌才忠开设赌场,仍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任某放高利贷1万元、向参赌人员计某放高利贷40万元、向参赌人员王某放高利贷人民币9万元;被告人董某明知被告人凌才忠开设赌场,仍向赌场内参赌人员任某放高利贷5万元、参赌人员吴某甲放高利贷5万元,向被告人凌才忠放高利贷人民币10万元。2014年4月17日凌晨该赌场在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天灵路祥云饭店东侧一无名公寓楼二楼棋牌室内开设时,被警方查获,当场查获无主赌资164900元、涉案人员赌资40070元。被告人王某、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4月17日凌晨4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天灵路祥云饭店东侧一无名公寓楼二楼棋牌室内查获一起以“斗牛”形式进行赌博的案件,抓获参赌嫌疑人员三十余人。2、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现场查获的赌资进行了扣押,对参赌人员金某、马某、周某、张某某、张某乙、王某、朱某某、顾某、季某某、杨某某等人进行了行政处罚。4、证人邓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4月2日左右,凌才忠带着其到吴某乙等人开的赌场里赌钱,到5日左右,凌才忠成为赌场老板。这个赌场在东环路边上的一个厂房办公室、三合大酒店、郭巷出口加工区的船上、白金汉爵的房间里以及翔云饭店都开过。凌才忠进场后,原来的工作人员都换成了凌才忠的人。“胖子”闵某负责抽水钱,其和“小喇叭”任某负责搓角、清点抽水款及每次换庄家的时候将庄风中的30%返还庄家。赌场结束后,闵某会把钱交给凌才忠,凌才忠、任某、其和闵某就回酒店算好数目,扣除场地费、香烟钱等杂费后就是净利润,凌才忠会分些钱给之前这个赌场的老板,作为他们带人来赌钱的好处费。每天抽水的数目不等,少的时候8万余元,多的时候40余万元。斗牛场开了大概有十场,总共抽水在100万元。董某、王某是在赌场里放水的,王某在赌场查获的四天前借给计某40万元、借给王某12万元,董某陆续借给凌才忠25万元、借给任某5万元。5、证人任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4月初,凌才忠开的赌场开始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钱,一直到被查获开了有九场或者十场。其知道抽水金额的有:4月初在三合宾馆的一场抽水款有7万多,4月10日在郭巷船上的一场抽水三四十万,4月16日在东环路商用房五楼的一场抽水5万余元,被抓那天抽水款将近3万元。邓某负责赌场内记账及帮凌才忠搓角,王某负责看好抽水钱及放高利贷。4月份其曾在赌场内向在赌场内放水的董某借了5万元、向王某借了1万元。6、证人闵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在凌才忠开的赌场里帮凌才忠拎包的,“阿旗”邓某和任某也是跟着凌才忠的。邓某是负责理钱配钱、抽庄风及记账的,抽好庄风后将钱和账本都放在其的包里,赌场结束后一起交给凌才忠。2014年4月17日凌晨,其和任某到天灵路祥云饭店东面二楼的“斗牛场子”赌博,凌晨4时多警察来查场子,经清点查获了赌资164900元。其见过董某放水5万元给任某。其在赌场里拎包的日子里抽水款在二十多万。7、证人吴某甲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凌才忠是赌场的老板,任某是工作人员,邓某是负责抽水及记账的。其在4月初在凌才忠组织的赌场内向董某借过两次钱,每次是5万元。8、证人计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凌才忠是赌场的老板。4月初其在船上向王某借了五六万元,4月14日向王某借了5万元,4月17日前两天赌场开在祥云饭店东边的二楼棋牌室的那场,经凌才忠同意,其分几次向赌场的工作人员借了28万元,4月17日当天借了2万元。9、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赌场被查获前四天,赌场开在东环路北京现代4S店旁边一家办公楼五楼的一个公司内,那天向赌场里放水的王某借了9万元。10、证人吴某乙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4月初,凌才忠单独做老板开了一个以斗牛方式赌博的赌场,其介绍董某在该赌场里放水,因为其比较熟悉参赌人员,所以就帮董某看看借钱的人是否可靠。最近两场赌博中,董某借给凌才忠三四十万。凌才忠开斗牛场后,每场抽水在10万余元,有两场比较多,一次是在郭巷的船上赌博的抽水51万元,还有一次抽水是20万元。因为抽水款要向庄家返回三成,所以赌场的总计抽水款在110万余元。被抓前两天,董某借给凌才忠三四十万。11、证人金某、马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证实:在该赌场内参与赌博的情况。1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被告人之间在公安侦查阶段互相作了辨认。13、王某提供的手机照片证实:王某在赌场内放高利贷的记录。14、被告人凌才忠的供述笔录证实:其从2014年3月底4月初开始一个人开斗牛赌场,抽10%庄风钱,其中3%返还庄家、2%返还给押钱的人,剩下的归其。在祥云饭店、东环路一办公楼五楼办公室、郭巷船上、南区派出所对面开过,总计开了7场。放高利贷的王某、管钱记账的邓某、任某和其是一个团体的。其问吴某乙的手下借过14万的高利贷。每场自己都能剩下4000元,其他都用来付场地费及返还庄家和押钱的人了。15、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笔录证实:被查获的赌场是凌才忠开的,其在赌场里放高利贷。赌场里闵某负责记庄风和抽水钱、任某负责抽水钱和“搓角”,邓某是大管家,负责给凌才忠记账。董某也在赌场里放高利贷的。放高利贷是按照1万元每天300元的利息放的。其在船上向任某放过5万元,向计某放过40多万元,向王某放过17万元。16、被告人董某的供述笔录证实:被查获的赌场的老板是凌才忠,任某、王某、闵某和邓某是跟着凌才忠的,王某也是在赌场放水的。在赌场里放高利贷的,按照1万元每天300元收取利息。到赌场被查获,凌才忠还欠其10万元的高利贷,其借给任某高利贷,一次5万元一次3万,借给吴某甲两次高利贷,每次5万元。17、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了三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被告人凌才忠、王某的前科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涉案赌场抽头渔利的数额问题,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证明每场赌博结束后抽头渔利的具体金额由被告人凌才忠、邓某、任某、闵某等参与清点的人员知悉,故应结合上述人员的供述综合认定,结合被告人邓某、任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就低认定赌场抽头渔利金额为40余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才忠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董某以营利为目的,向参赌人员多人多次提供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凌才忠、王某、董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凌才忠积极实施犯罪行为,是主犯;被告人王某、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凌才忠、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是累犯,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凌才忠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凌才忠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希望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董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希望从轻处罚的意见均予以采纳。但被告人董某的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不宜宣告缓刑,故该意见不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凌才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董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凌才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三、被告人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7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四、追缴被告人凌才忠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婉瑾人民陪审员 杨思吉人民陪审员 陆爱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