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照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照民初字第91号原告:宋某某,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张某,女,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洪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鹏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