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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终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南平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豹服饰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平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花豹服饰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终字第1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平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春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积仁,男,南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金凤,女,南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花豹服饰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20商铺。代表人熊玉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煌林,男,广州九狼王服装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南平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2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27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黄天智审 判 员  陈荣富代理审判员  陈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清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