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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催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杭州中意机电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中意机电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润催字第0001号申请人杭州中意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东都公寓13幢9号2楼。申请人杭州中意机电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2014年9月22日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签发的号码为3020005323864984,票面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出票人为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苏州工业园区飞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最后被背书人和持票人为申请人,汇票到期日2015年3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中意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 勋审判员 张忠娣审判员 许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