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沙金芬与南皮县中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金芬,南皮县中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74号原告沙金芬,女,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皮县。被告南皮县中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南皮县冯家口镇店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沙金芬诉被告南皮县中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沙金芬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昝 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志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