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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豫民初字第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邓德甫与江苏省佳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德甫,江苏省佳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豫民初字第0130号原告邓德甫,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周军,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小龙,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佳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昆仑山路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德甫诉被告江苏省佳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德甫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德甫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德甫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0元,由原告邓德甫负担(原告已预付)。审 判 长  张 明人民陪审员  丁太国人民陪审员  王伦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