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裕民一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马占严与马福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裕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裕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占严,马福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一初字第188号原告:马占严,男,回族,1965年4月出生,住裕民县。被告:马福祥,男,回族,成年人,住裕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占严诉被告马福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占严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占严申请撤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占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马占严负担。审判员 石永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