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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葛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878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葛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葛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慧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功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