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执费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浙江联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绍兴联宜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联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绍兴联宜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金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松富,胡祥娟,潘建军,金燕,沈全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费字第152号被执行人浙江联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松富。被执行人浙江绍兴联宜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松富。被执行人绍兴县金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传苗。被执行人金松富。被执行人胡祥娟。被执行人潘建军。被执行人金燕。被执行人沈全根。本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2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浙江联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绍兴联宜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金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松富、胡祥娟、潘建军、金燕、沈全根应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计4578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辖区内金融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费字第1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志明审判员 黄文松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