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潍坊丰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陈建良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丰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陈建良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201号原告潍坊丰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郎益忠,总经理。被告陈建良。原告潍坊丰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郎益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5月20日,被告到原告处加工定做纸板,每次都是由被告提供尺寸,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进行加工,单价双方约定。后经双方对帐,被告共欠原告纸板款41000元,被告于2014年5月14日给原告写下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承诺用水墨印刷机抵顶,但没有兑现,再与被告联系时,被告总是躲避也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纸板款41000元。被告陈建良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5月20日起,被告到原告处加工定做纸板。2014年5月14日,原、被告经过对帐,被告共计欠原告加工纸板款41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足以证明被告欠原告加工纸板款的事实。双方未约定还款的具体时间,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纸板子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建良欠原告潍坊丰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加工纸板款4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3元,财产保全费430元,合计843元,由被告陈建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宋晓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崔敏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