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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3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龙岩市侨龙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与陈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侨龙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陈景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184号原告龙岩市侨龙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土楼坪莲东小区A幢11号。法定代表人张杰鑫,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丁才,男,龙岩市侨龙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景春,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侨龙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侨龙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7元,减半收取为308.5元,由原告龙岩市侨龙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  夏  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猷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