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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行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蔡建平说被执行人傅向尊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建平,傅向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行字第1076号申请执行人蔡建平,男,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涂添禄、张文翔,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傅向尊,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60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思民初字第113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傅向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175元及相关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林旺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仁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