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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郑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郝随荣、谭修翠与谭修翠、沈金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郑初字第00075号原告郝随荣,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慧,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谭修翠,农民。被告沈金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随荣诉被告谭修翠、沈金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郝随荣于2015年5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赔偿到位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随荣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随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随荣承担。审判员  许昌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立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