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涛与李成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涛,李成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李涛。被执行人李成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寒民三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李成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成义返还申请执行人李涛垫付费用3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成义的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