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4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瑞安市环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柯小燕、阮庆焕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瑞安市环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柯小燕,阮庆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456-1号原告瑞安市环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万春。委托代理人林传黄。被告柯小燕。被告阮庆焕。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方顺坤。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商初字第1790号原告瑞安市环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柯小燕、阮庆焕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环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于被告阮庆焕名下的座落于XX〔所有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瑞安市环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于被告阮庆焕名下的座落于XX〔所有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