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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3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被告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姜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302号原告杨某,女,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姜某,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19日以“愿意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