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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旬、徐以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马旬,徐以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6号原告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首德,董事长。被告马旬,男,,汉族,现住山东省。被告徐以磊,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原告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旬、徐以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旬、徐以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旬、徐以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00元,由原告负担660.00元,返还原告660.00元。审判长  刘长闻审判员  王 杰审判员  单晓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