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旬、徐以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马旬,徐以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6号原告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首德,董事长。被告马旬,男,,汉族,现住山东省。被告徐以磊,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原告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旬、徐以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旬、徐以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旬、徐以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00元,由原告负担660.00元,返还原告660.00元。审判长 刘长闻审判员 王 杰审判员 单晓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