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少民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253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团结,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陆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沂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