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013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周玉红与黄在仓、谢金华恢复审理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红,黄在仓,谢金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1368-2号原告:周玉红,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委托代理人:丁杰,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在仓,男,194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告:谢金华,女,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建祥,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红诉被告黄在仓、谢金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告黄在仓、谢金华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中止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25日裁定中止审理。现诉讼中止的原因已经解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员 谢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江珊附相关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2、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