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01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魏超与新疆龙宇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超,新疆龙宇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01民初589号原告:魏超,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住阿勒泰市。委托代理人杜红岩,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龙宇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北屯镇。法定代表人:魏广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华晏,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喆,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超诉被告新疆龙宇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纠纷一案,原告魏超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60元,减半收取4730元,由原告魏超承担。审判员 朱家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