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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一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鲁艳霞诉徐兴海、宋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艳霞,徐兴海,宋长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717号原告:鲁艳霞,女,1957年4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徐兴海,男,1971年3月2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宋长安,男,汉族,1941年3月4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艳霞诉被告徐兴海、宋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艳霞于2015年4月30日以另案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兴海、宋长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艳霞撤回对被告徐兴海、宋长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11元,减半收取2,206元,由原告鲁艳霞负担。审 判 长 孙 晶人民陪审员 邱 妍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齐永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