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郎×与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3141号原告郎×,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被告栗×,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郎×诉被告栗×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称自己协商解决,故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敏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卫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