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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郎×与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3141号原告郎×,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被告栗×,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郎×诉被告栗×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称自己协商解决,故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敏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卫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