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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高竞榜与田海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竞榜,田海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814号申请执行人高竞榜。被执行人田海虎。高竞榜与田海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7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田海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竞榜经济损失80万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田海虎名下位于惠济区香山路东、金达路北24号楼1单元12层1208号的房产(合同号:18571**号)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田海虎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军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