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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叶伟华与黎景正、杨尚敏、谭家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伟华,黎景正,杨尚敏,谭家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5号原告:叶伟华,女,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告:黎景正,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杨尚敏,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被告:谭家寿,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伟华诉被告黎景正、杨尚敏、谭家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伟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伟华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92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杨靖华审 判 员  梁春燕代理审判员  邝 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绮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