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二初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利辛县嘉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代超买卖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嘉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代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276号原告:利辛县嘉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8755697-5。法定代表人:刘翠敏,经理。被告:代超,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辛县嘉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代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辛县嘉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3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祝翠平审 判 员 段莉莉人民陪审员 邓灵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