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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纪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524号原告:纪某,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崔某,女,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以被告崔某户口未迁入原告所在地派出所,被告愿意离婚但不愿意在原告户口所在地法院离婚,为有利于协商解决婚姻纠纷,自愿撤诉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纪某负担。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