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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禄执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周频律、娄忆川申请执行云南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频律,娄忆川,云南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禄执字第777号申请执行人周频律。申请执行人娄忆川被执行人:云南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周频律、娄忆川申请执行云南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禄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调解书,云南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周频律、娄忆川10828**.87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禄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调解书因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郭俊文审判员 : 张 润审判员 :李加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