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终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尚殿飞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殿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终字第00196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殿飞,个体。2010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9月7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尚殿飞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太刑初字第00139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尚殿飞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尚殿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殿飞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尚殿飞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尚殿飞撤回上诉。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5)太刑初字第001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江代理审判员 李秀康代理审判员 王美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