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振虎申请执行李生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虎,李生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378号申请执行人李振虎,男,汉族,1951年1月6日生。被执行人李生茂,男,汉族,1942年11月5日生。申请执行人李振虎依据生效的(2013)兴民初字第007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生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振虎借款22万元,并支付2012年8月10日至2013年3月10日本金30万元、2013年3月11日至2013年5月10日本金22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610元,执行费39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因犯罪现在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兴民初字第00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及时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新党代理审判员 徐 林代理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严科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