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金保新与刘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保新,刘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389号原告:金保新。委托代理人:苏同保,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二路9号。委托代理人:杨庆伟,该公司职工。原告金保新与被告刘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财险日照公司至判决主文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保新的委托代理人苏同保,被告刘飞,被告中保财险日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庆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保新诉称,2014年11月26日,被告刘飞驾驶鲁L×××××号牌货车与原告金保新驾驶的鲁L×××××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金保新受伤。请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41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刘飞辩称,事故发生属实,请求依法处理,由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中保财险日照公司辩称,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但不承担案件受理费等间接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6日7时40分许,被告刘飞驾驶鲁L×××××号牌货车沿上海路由东向西直行至夏家村路段,与由南向西左转弯后沿上海路向西直行的原告金保新驾驶的鲁L×××××号牌二轮摩托车追尾相撞,致原告金保新受伤,两车部分损坏。2014年11月29日,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刘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金保新无责任。原告金保新受伤后在日照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自2014年11月26日至12月8日),支出住院医疗费8372.71元。原告金保新的伤情经诊断为腰椎横突骨折等。事故发生后,被告刘飞垫付医疗费5000元。原告金保新系山东金海玻璃有限公司的职工,2014年8月、9月、10月的实发工资为5773.8元、4953.82元、5959.2元。原告主张车损400元,未提交证据证实。另查明,被告刘飞驾驶的鲁L×××××号牌货车登记车主系日照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庭审中,被告刘飞自愿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予以认可。事故发生时,该车在被告中保财险日照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医疗费单据、工资表、劳动合同、停发工资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刘飞驾驶鲁L×××××号牌货车与原告金保新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金保新受伤的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日照市交警支队开发区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且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被告刘飞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被告刘飞自愿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予以认可,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鲁L×××××号牌货车在被告中保财险日照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且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交强险期限内,被告中保财险日照公司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刘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金保新支出的医疗费8372.71元,有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等证据证实,且支出合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金保新共住院12天,其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20元计算为240元。原告住院治疗以及护理人员护理已实际支出交通费用,本院酌定120元。原告金保新的护理费参照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2元计算12天为961元。根据原告伤情,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第9.2条规定,对原告的误工时间认定70日为宜。参照原告受伤前的工资标准,其误工费为12979元。原告主张车损400元,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飞已垫付原告的费用5000元应当折算到其应承担的经济损失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金保新医疗费8372.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护理费961元、误工费12979元、交通费120元,合计22672.7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垫付5000元二、驳回原告金保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账户: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日照银行开发区支行,账号:37×××49)案件受理费653元,由被告刘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兴华审 判 员 徐国安人民陪审员 李 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安仲娜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