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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徐爱芳与付来志、庄明惠、郭焕林、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爱芳,付来志,庄明惠,郭焕林,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039-3号原告徐爱芳被告付来志被告庄明惠被告郭焕林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34号2号楼。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039-2号民事裁定,将被告庄明惠驾驶的车辆予以查封。现被告方已经履行完毕本院(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国事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庄明惠驾驶的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云昆陪审员  吴邦平陪审员  崔俊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庆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