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行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仰峰与福州市档案局行政争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仓行初字第147号起诉人周仰峰,男,汉族,1964年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本院收到起诉人周仰峰的起诉状。起诉状诉称:其于2015年3月17日以电话方式向福州市档案局投诉、举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为其办理(2014)榕民终字第2499号等一系列案件档案查阅、复印的申请事项。嗣后,福州市档案局于2015年4月7日作出《关于周仰峰反映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办理查阅复印事项答复意见》并于2015年4月9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至周仰峰本人。起诉人不服,为此诉请:一、判令被告福州市档案局就原告周仰峰投诉举报第三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查阅复印事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二、判令福建省福州市档案局支付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被起诉人作出的《关于周仰峰反映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办理查阅复印事项答复意见》属于被起诉人依据起诉人的投诉、举报而作出的信访答复,对起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起诉人之诉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周仰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志诚审 判 员 刘文玲代理审判员 钱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莹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