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胡志义诉沈富荛、沈模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义,沈富荛,沈模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176号原告胡志义,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委托代理人胡冬晓,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胡志义的女儿。被告沈富荛,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被告沈模忠,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义诉被告沈富荛、沈模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志义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志义以已与被告达成了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星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