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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绍兴三卫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润生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三卫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润生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1379号原告:绍兴三卫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东浦废丝市场。法定代表人:陈新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钢涛,绍兴市平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绍兴县润生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坯布市场1楼C区1521号。法定代表人:蒋桂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三卫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润生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三卫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7元,减半收取719元,由原告绍兴三卫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 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金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