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徐万堂与王栓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万堂,王栓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455号申请执行人徐万堂。被执行人王栓才。徐万堂与王栓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4)郑黄证民字第14701号公证书、(2015)郑黄证执字第48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被执行人:王栓才,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壹拾肆万壹仟玖佰元(141900元)、所欠利息人民币柒仟贰佰贰拾伍元贰角(7225.2元)、自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共29天的逾期利息人民币贰仟肆佰陆拾玖元零陆分(2469.06)以及其他费用。王栓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徐万堂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栓才名下银行存款149125.2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二、将被执行人王栓才名下位于郑州市××房产(产权证号:××)一套予以查封;三、限被执行人王栓才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军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红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