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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2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傅传云与陈敬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传云,陈敬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民初字第02339号原告傅传云,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博文,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敬余,居民。委托代理人陈西飞,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傅传云与被告陈敬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心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传云的委托代理人王博文,被告陈敬余的委托代理人陈西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传云诉称,2014年1月2日,被告陈敬余向欧亮借款80000元。2015年3月24日,欧亮将该债权转给了原告,并将债权转让一事以邮政专递方式告知了被告。后被告一直没有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被告陈敬余辩称,我与欧亮之间无经济往来,也不欠欧亮的钱,也未收到欧亮发出的债权转移通知书。本案中的80000元债权的权利人是欧君武,而不是欧亮。原告的诉讼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日,被告陈敬余出具借条一张给欧亮,向欧亮借款80000元,约定借款时间为一年,逾期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2015年3月24日,欧亮与原告傅传云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欧亮将持有的陈敬余的债权80000元转让给原告傅传云,并于2015年3月24日以邮政专递方式通知被告。后被告没有偿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被告陈敬余辩称,其与欧亮之间无经济往来,不欠欧亮的钱,未收到欧亮发出的债权转移通知书。本案中的80000元债权的权利人是欧君武,而不是欧亮,未提交证据证明。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等证据在卷为凭。已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敬余向欧亮借款80000元,后欧亮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傅传云并履行了通知义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傅传云要求被告陈敬余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与欧亮之间无经济往来,不欠欧亮的钱,未收到欧亮发出的债权转移通知书的辩称意见,因未提交证据证明,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敬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傅传云支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陈敬余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吴心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仲丽玲法律条文附录一、相关法律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