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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赵天明、陈代富等与郭洪岩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天明,陈代富,郭洪岩,宋金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539号原告赵天明,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原告陈代富,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被告郭洪岩,男,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宋金涛,男,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原告赵天明、陈代富诉被告郭洪岩、宋金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德涛独任审判。原告赵天明在未出具任何授权委托手续的情况下,代替陈代富在民事起诉状上签字、按压,来本院立案。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赵天明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原告陈代富取得联系,其明确表示不会出庭应诉。本院认为,在本案的立案过程中,原告赵天明隐瞒真相,代替陈代富签字、按压,其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原告赵天明无权处分他人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代富明确表示不出庭应诉,且其如不出庭本案债权关系无法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天明、陈代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彭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