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治福诉付光伟、张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担保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329号原告王治福,男,生于1968年8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付光伟,男,生于1983年8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治福与被告付光伟、张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王治福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广安民保字第32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付光伟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附×号房屋予以查封,原告提供了张树芬所有的位于广安区×大道×号×单元×号房屋一套进行担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王治福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张树芬所有的位于广安区×大道×号×单元×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